应急管理部第 23 号令修订的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机构要对照新规自查,先过这 22 项。本清单逐条标注了部令条款出处,分证照与备案、人员配置、执业动作、档案与公开四个板块,附罚则速查表和关键时间线,文末提供 Word 版下载,可直接打印分发给项目组逐项勾选。
怎么用:逐项勾选,”合规”打勾,”需整改”标注责任人和期限;标了机构类型的项目(如”评估机构”)不涉及的跳过。建议季度全面自查一次,执业动作和档案两项每单业务收尾时即查。
板块一:证照与备案(5项)
| 序号 | 自查项 | 条款依据 | 适用范围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”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” | 第六条(一) | 维保检测机构 |
| 2 |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”消防安全评估”(兼营评估的必须两项都有) | 第七条(一) / 第八条(一) | 评估机构 |
| 3 | 已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向住所地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| 第九条 | 全部机构 |
| 4 | 备案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| 第九条 | 全部机构 |
| 5 | 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、工作程序、收费标准、从业守则、注册证书、投诉电话 | 第十九条 | 全部机构 |
板块二:人员配置(7项)
| 序号 | 自查项 | 条款依据 | 适用范围 |
|---|---|---|---|
| 6 |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4人,其中一级不少于2人 | 第六条(四) | 维保检测机构 |
| 7 | 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8人,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2人 | 第六条(五) | 维保检测机构 |
| 8 | 承接5万㎡以上商业综合体或多系统高档场所:一级工程师≥6人、操作员≥10人(中级≥4、高级≥1) | 第六条第二款 | 涉高档项目时 |
| 9 | 评估机构:注册消防工程师≥4人(一级≥2人)、操作员≥2人 | 第七条(四)(五) | 评估机构 |
| 10 | 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,且在本行业领域执业2年以上 | 第十三条 | 全部机构 |
| 11 | 与全部执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| 第十二条 | 全部机构 |
| 12 | 无工程师、操作员”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”情形 | 第二十三条(一) | 全部机构 |
板块三:执业动作(5项)
| 序号 | 自查项 | 条款依据 | 适用范围 |
|---|---|---|---|
| 13 | 承接业务以书面形式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,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| 第十四条 | 每单业务 |
| 14 | 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| 第十四条 | 每单业务 |
| 15 | 结论文件”三签两章”:操作员、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签名+两枚执业印章+机构印章 | 第十五条 | 每份文件 |
| 16 | 维保后在设施所在建筑醒目位置张贴耐用材料标识(机构名称、项目负责人、维保日期) | 第十五条第二款 | 每次维保 |
| 17 | 无转包分包、无指派无证人员、无冒用其他机构名义 | 第二十二条 | 全部机构 |
板块四:档案与公开(5项)
| 序号 | 自查项 | 条款依据 | 适用范围 |
|---|---|---|---|
| 18 | 通过文字、图像和现场影像对服务情况作客观、真实、完整记录,按项目建档 | 第十六条 | 每单业务 |
| 19 | 档案保管期限10年(较旧规6年延长,注意归档周期) | 第十六条第二款 | 全部机构 |
| 20 | 维保档案六件套齐全:合同、消防设施基本信息表、工作计划、现场照片和视频、原始记录、报告 | 第十七条 | 维保检测机构 |
| 21 | 评估档案四件套齐全:合同、评估记录表、评估报告、评估意见表 | 第十八条 | 评估机构 |
| 22 | 结论文件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开 | 第十六条第三款 | 每份文件 |
五、罚则速查(违反会罚多少)
| 条款 | 违规情形 | 处罚 |
|---|---|---|
| 第三十三条 | 不具备从业条件执业 / 出具虚假文件 | 机构5万–10万+责任人1万–5万;情节严重停业吊证;重大损失吊照+终身市场禁入 |
| 第三十四条 |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| 2万–5万 |
| 第三十五条 | 人员多点执业 / 指派无证人员 / 转包分包 | 机构1万–3万;个人5000–1万 |
| 第三十六条 | 未设技术负责人、缺签名盖章、未签书面合同、未建档、结论未公开、事项未公示 | 1万以下 |
| 第三十七条 | 未备案或未及时更新:2000–1万;备案提供虚假信息:1万–3万 | — |
| 第三十八条 | 未张贴维保标识 | 5000以下 |
| 第四十条 | 维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:罚合同价款等额;火灾中未发挥作用:2倍(≤10万);致人员伤亡:3倍(≤20万) | 与合同价款挂钩 |
| 第三十九条 | 出具虚假文件等严重违法被处罚 | 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实施失信惩戒 |
特别注意第四十六条:项目负责人、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出具的文件,直接按虚假文件定性——落在最重的第三十三条档位(机构 5–10 万、个人 1–5 万、情节严重终身禁入)。
六、关键时间线
| 时间 | 事项 |
|---|---|
| 2026年9月18日 | 第23号令公布 |
| 2026年内 | 存量机构准备期:盘点人数缺口、清理多点执业、完成系统备案 |
| 2027年1月1日 | 新规施行,第六至八条从业条件按新标准执行 |
| 2027年内 | 存量机构过渡期截止:实施前已从业但不符合条件的,自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标并备案(第四十九条) |
| 长期 | 备案更新、结论公开、档案管理纳入日常管理 |
常见问题
这份自查清单依据什么文件?
依据应急管理部令第 23 号修订的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原文整理(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布,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),每一项均标注对应条款号。
现有机构人数不够怎么办?
第四十九条给了过渡期:实施前已从业、不符合新从业条件的机构,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内(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)达标并备案。建议 2026 年内启动补员,同时清理”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”的人员——新规对多点执业机构和个人两头罚款(第三十五条),且社保已入门槛(第十二条)。
自查发现问题后先改哪一项?
优先级建议:①未备案的马上通过信息系统备案(第九条);②结论文件三签两章不全的立即补规范(第十五条);③档案缺照片视频的按第十七条六件套补齐;④人数缺口按第四十九条过渡期安排。详细的条文背景见 新规白话解读,逐条新旧对照见 新旧对比表。
延伸阅读:第23号令白话解读(全文50条一篇讲完) | 新旧规定逐条对比表 | 第23号令问答13条